天津市贝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知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凯时app官网首页

 天津市贝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知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凯时app官网首页
凯时app官网首页-凯时棋牌>专业知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1.jpg

6.3.4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1.jpg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1.jpg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1.jpg

7.2.3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  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定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4.10、4.11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1.jpg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1.jpg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转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1.jpg

7.6  地下连续墙

7.6.1  地下连续墙应设置导墙,导墙动工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工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7.6.10  每50㎡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7.6.12的规定。

1.jpg

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 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作稳定复核计划,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1.jpg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水

1.jpg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1.jpg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