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五) | |||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 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检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在单柱单桩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a.3.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4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勘察要点 a.4.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a.4.2 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a.5 施工勘察报告 a.5.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附录b 塑料排水带的性质 b.0.1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表b.0.1。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表b.0.2。 |